目次
前言
1 范圍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3 術語和定義
4 要求
4.1 基本要求
4.2 組織機構設置與責任
5 安全教育管理
6 作業現場安全管理
7 安全檢查
8 傷亡事故管理
前言
本標準是依據我國物流倉儲工作實踐經驗,參考并引用國內外相關標準和法律、法規以及企業管理制度和方法等制定的。
本標準由中國物流與采購聯合會提出。
本標準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批準。
本標準由全國物流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湖北物資流通技術研究所、江蘇六維物流設備實業有限公司、南京音飛貨架制造有限公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郭學勤、陳方建、徐正林、金躍躍、王鋒、秦明森、石守發、樊成山、安民。
本標準2006年首次發布。
倉儲勞動安全管理要求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現代倉儲企業勞動安全管理的術語和定義、基本要求、組織機構設置與責任、安全教育管理、作業現場安全管理、安全檢查、傷亡事故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現代倉儲企業(下稱企業)。其他類型倉庫、貨場或配送中心等亦可參照執行。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2894 安全標志(GB 2894-1996,neq ISO3864:1984)
GB 5306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規則
GB 6389 工業企業鐵路道口安全標準
GB/T 6441 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
GB 6442 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分析規則
GB/T 6721 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統計標準
GB/T 12330 體力搬運重量限值
SBJ/T 13 J41 商品流通基礎設施分類及規模劃分標準
勞安字[1990] 25號《廠長、經理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資格認證規定》
勞部發[1995] 322號《重大事故隱患管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5號《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倉儲 warehousing
利用倉庫及相關設施設備進行物品從入庫、存儲到出庫的活動。
3.2 勞動安全管理 labor safety management
現代倉儲企業在貨物的入出庫和保管、保養等業務活動中的裝卸、搬運、存儲、分揀、理貨、包裝、計量、加工、運輸等各項作業過程中,為避免發生人員、設備、建筑物及存儲物資損毀等安全事故,保護人員、設備和存儲物資的安全所采取的各種監督、控制措施與活動。
3.3 作業現場 workplace
現代倉儲企業進行貨物的入出庫、保管、保養等業務活動中的各項具體作業活動(如:裝卸、搬運、加工、運輸等)的工作場所。
3.4 事故管理 accident management
在倉儲企業各項業務活動中,對可能發生的設備、建筑物、存儲物資損毀、丟失或人員傷亡事件的監督、檢查、分析和處理等各項活動。
3.5 安全教育 safety education
倉儲企業各部門管理人員和工作人員應經常或定期接受國家有關安全生產、衛生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及本部門、本崗位的安全職責、安全技術、勞動衛生知識、有關事故案例和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等項內容的教育。
4 要求
4.1 基本要求
4.1.1 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有關部門的勞動保護以及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有關條例,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認真執行“管生產的同時必須管好安全”的原則,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和評比生產工作的同時,應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和評比安全工作。
4.1.2 應建立和健全各項勞動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措施計劃制度、安全教育制度、安全檢查制度、傷亡事故統計報告和處理制度。
4.1.3 企業人員應遵章守紀,嚴格按安全操作規程作業。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操作人員有權拒絕執行;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4.1.4 企業應設置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安全人員對企業勞動安全管理工作進行有效管理。
4.1.5 依靠科技進步,努力改善勞動條件,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企業新、改、擴建工程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4.1.6 定期組織勞動安全大檢查。
4.1.7 重視安全生產教育與培訓工作。
4.1.8 發生勞動安全事故時,應遵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上報,調查并仔細研究和分析事故發生的原因,對有關責任人進行相應處理,并擬定改進措施。
4.1.9 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及企業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令、法規和規程,嚴格遵守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在安全生產方面表現突出,取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4.1.10 對忽視安全生產,忽視勞動條件改善,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造成事故又隱瞞事故的部門和人員應給予處分和處罰。如觸犯刑律的,應提交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4.1.11 企業應制定傷亡事故的應急預案,使傷亡事故和損失減小到最低程度。
4.2 組織機構設置與責任
4.2.1 企業應按分級管理的原則,建立企業、部門、班組三級安全管理網絡,并規定企業負責人、各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和班組負責人的職責,具體實施對企業及企業各部門、班組安全生產的管理工作。
4.2.1.1 企業應成立由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各部門主要領導等組成的安全生產委員會。
4.2.1.2 企業應設立專門的勞動安全管理部門,按SBJ/T 13 J41劃分為大、中兩類倉儲企業且應配備適當數量的專職安全管理員。
4.2.1.3 企業各部門視情況設立安全生產小組,并配備1名專(兼)職安全領導或專(兼)職安全員。
4.2.1.4 各生產班組均應指定1名兼職安全員。
4.2.2 企業各級負責人在管理生產的同時,應負責管理安全工作。
4.2.2.1 企業法定代表人是勞動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企業主要領導可參照勞動部《關于廠長、經理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資格認證規定》的要求參加培訓考核,取得“廠長、經理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資格證書”。
4.2.2.2 按SBJ/T 13 J41劃分為大、中兩類的倉儲企業應配備1名專職分管勞動安全工作的領導,中等規模以下的企業可指定一名兼職分管領導具體負責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負責本企業日常安全管理和監督工作。
4.2.2.3 企業各部門主要領導應對本部門的安全生產負責。
4.2.3 企業分管安全工作的負責人和安全管理機構的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
5 安全教育管理
5.1 企業應建立、健全生產崗位職工的安全教育,管理人員的安全教育,安全員的安全教育,以及班前教育、事故教育、安全活動日(周、月)等項安全教育制度。
5.2 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對本企業安全教育工作負責,企業勞動安全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安全教育工作,并保留安全教育記錄。
5.3 企業勞動安全教育工作應納入企業培訓教育年度預算計劃。所需人員、資金和物資應予保證。
5.4 企業新員工上崗前應進行企業級、部門級、班組級三級安全教育,三級安全教育時間不得少于40學時。企業新員工按規定通過三級安全教育并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5.4.1 企業級安全教育應包括勞動安全衛生的法規、通用安全技術、勞動衛生的基本知識,以及本企業勞動安全衛生規章制度及狀況,勞動紀律和有關事故案例等內容。
5.4.2 部門級安全教育由部門負責人組織實施。部門級安全教育應包括本部門勞動安全衛生狀況和規章制度,主要危險、危害因素及安全事項,預防工傷事故和職業病的主要措施,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等內容。
5.4.3 班組級安全教育由班組長組織實施。班組級安全教育應包括遵章守紀,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崗位間工作銜接配合的安全衛生事項,典型事故案例,勞動防護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確使用方法等內容。
5.5 從事特種作業的員工應按GB 5306的要求取得特種作業資格后方可上崗。
5.6 企業員工調整工作崗位或離崗一年以上重新上崗時,應進行相應的部門級或班組級安全教育。
5.7 企業在實施新工藝、新技術或使用新設備、儲存新品種物資時,必須對有關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
5.8 企業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的勞動安全教育參照4.2.2.1條執行。
5.9 勞動安全管理人員應經過安全教育并經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職。安全教育時間不應少于120學時。
注:本條規定的安全教育由地市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認可的單位或組織進行。安全教育應包括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勞動安全衛生標準.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安全技術、勞動衛生知識、安全文化、工傷保險法律、法規、職工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統計報告及調查處理程序,有關事故案例及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等項內容。安全教育考核合格者,由有關行政部門發給任職資格證。
5.10 企業其他負責人(包括各職能部門負責人)、專業技術人員的安全教育由企業勞動安全管理部門組織實施。安全教育時間不應少于24學時。
注:本條規定的安全教育應包括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及本部門、本崗位安全衛生職責、安全技術、勞動衛生和安全文化的知識,有關事故案例及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等項內容。
5.11 班組長和安全員的安全教育由企業勞動安全管理部門組織實施。安全教育時間不應少于24學時。
注:本條規定的安全教育應包括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安全技術、勞動衛生和安全文化的知識、技能及本企業、
本班組和一些崗位的危險與危害因素、安全注意事項,本崗位安全生產職責,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搶救與應急處理措施等項內容。
5.12 企業應按季節特點,生產情況變化及節假日前后的生產特點對員工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教育。
5.13 企業應建立和健全安全教育檔案。安全教育檔案由企業勞動安全管理部門管理或實行分級管理。
5.14 企業對認真開展安全教育并在防止傷亡事故、減少職業危害方面做出成績的單位和人員,應予以表彰和獎勵。未按本標準進行安全教育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未按本標準進行安全教育而造成職工傷亡事故或嚴重職業危害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規定處理。
6 作業現場安全管理
6.1 作業現場的安全要求:
6.1.1 作業現場應符合國家規定的各項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并滿足防火、防爆、防毒、防化、防輻射等要求。
6.1.2 工作場所應保持整齊清潔,人行道和機動車道應平坦、暢通,符合作業要求。有條件的最好將二者分開,不要共用。
6.1.3 作業區域和各安全要害部位應按GB 2894的要求設置安全標志(標語)牌。有鐵路專用線的道口,應按GB 6389的要求設置安全警示信號、聲響裝置和安全裝置,必要時應派專人看管道口。作業區域內的運輸通道,亦應設置安全標志。
6.1.4 建筑物構造應符合倉儲作業要求,且堅固安全。
6.1.5 作業現場的生產施工應布局合理,各種安全裝置及設施齊全。各類機械設備、電氣設備等均應配有完善的安全防護裝置,符合有關設備的安全衛生規程要求。
6.1.6 各類物資的堆放應安全牢固,做到按類存放,重不壓輕,大不壓小,使貨堆保持最大的穩定性,不偏不斜,不壓壞底層物資和地坪。
6.2 建立健全現場作業安全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及各作業工種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作業人員應嚴格遵守。
6.3 建立領導干部安全生產值班制度和安全人員現場巡查制度。每天應有一名領導干部值班,負責當天的現場安全生產工作,安全人員堅持現場巡查,隨時檢查,糾正并杜絕不安全行為及事故隱患。
6.4 工作人員每班作業前,應對所有設備和作業現場進行安全檢查,確認無不安全因素后方可開始作業。作業過程中和作業完成后亦應進行安全檢查。
6.5 作業時各類人員應遵章守紀,嚴格按規程操作,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執行。
6.6 作業人員應對當日(班)的安全生產情況做好記錄。多班制作業的應對當班生產的安全情況在交接班記錄單(本)中做好記錄。
6.7 加強對起重、運輸設備和各種器具的安全管理,嚴禁設備帶病運行和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器具。
6.8 對車輛及起重設備實行憑證操作制度,嚴禁無證人員駕駛操作車輛及起重設備。特殊工種人員應按GB 5306要求經過培訓,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證后方可操作。
6.9 嚴格執行穿戴勞動防護用品的規定,對符合《國營企業職工個人防護用品發放標準》的崗位和人員,企業應按要求定期發給合格的防護用品。
6.10 體力作業應遵守GB/T 12330的規定,嚴禁超過其限值標準。設備使用亦應參照其額定能力,不允許設備超負荷作業。
6.11 各類車輛在企業區域內行駛,時速限制在5 km~15 km。
6.12 非作業人員不應隨意在作業區停留或到處走動,作業人員不應在作業區內不安全地點休息。
7 安全檢查
7.1 企業應建立健全安全檢查制度,除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檢查外,一般每年應進行2~4次定期檢查,節假日和季節變化時亦應進行相應的安全檢查。
7.2 安全檢查的內容主要包括:
a) 是否建立了完善的安全管理機構;
b) 是否制定了完備的勞動安全制度和各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c) 是否執行了有關的勞動安全制度、法規條例和安全技術規程;作業現場的安全條件是否符合6.1條規定;
d) 是否按有關標準要求給員工發放了勞保防護用品;對員工遵守勞動安全紀律和安全技術規程的情況進行檢查;及時發現現場作業安全隱患,并予以解決或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7.3 安全檢查應預先確定具體計劃,明確檢查的目的、主要內容和重點。檢查由企業分管安全管理的領導帶隊,安全管理部門及相關部門的人員陪同檢查。
7.4 各級檢查人員進入作業現場時,要配戴安全監察臂章和相應的安全防護用品。
7.5 開展安全檢查應始終貫徹領導與群眾相結合的原則,員工每月至少開展一次安全自查工作,在自查的基礎上組織互查和抽查。
7.6 除進行群眾性的普遍檢查外,對勞動安全中所涉及的特種作業、特種設備、特種場所還應進行專業性的重點檢查或季節性檢查等,幾種檢查可結合進行。
7.7 對檢查出的問題和隱患應限期解決,暫時不能解決的要詳細報請上級領導研究解決。若檢查中發現重大事故隱患,處理方法應遵循《重大事故隱患管理規定》。
7.8 企業各部門領導和安全管理人員應對各自管理范圍內的勞動安全情況經常進行檢查,并記錄備案,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亦應建立交接班制度。
8 傷亡事故管理
8.1 傷亡事故的分類
傷亡事故分類按GB/T 6441執行。
8.2 傷亡事故的報告
8.2.1 發生傷亡事故后,負傷者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直接或逐級報告企業負責人。
8.2.2 企業負責人接到重傷、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后,應立即報告企業的主管部門和企業所在地的有關部門,最遲不得超過2 h。
8.2.3 事故報告的內容包括:企業全稱,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傷亡情況、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分析等。
8.2.4 發生特別重大事故時,企業應立即將所發生事故的情況,報告主管部門和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并報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并在24 h內寫出書面報告,報上述各部門。報告內容包括:
a) 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
b) 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c) 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
d) 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e) 事故報告單位。
8.2.5 發生死亡事故后,企業應保護事故現場,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
8.3 傷亡事故的調查分析
8.3.1 傷亡事故的調查應采取“四不放過”的原則,即原因不清不放過,責任不明不放過,措施不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不受到教育不放過。
8.3.2 輕傷、重傷事故,由企業負責人或其指定的人員組織生產、技術、安全等有關人員及工會成員參加的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8.3.3 死亡事故由企業主管部門會同企業所在地區的地市勞動部門、公安部門、工會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重大死亡事故,按企業的隸屬關系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企業主管部門或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會同勞動部門、公安部門、監察部門、工會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死亡、重大死亡事故調查組應當邀請人民檢察院派員參加,還可邀請其他部門的人員和有關專家參加。
8.3.4 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a) 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專長;
b) 與所發生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8.3.5 事故調查組的職責:
a) 查明事故發生原因、過程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情況;
b) 確定事故責任者;
c) 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建議;
d) 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8.3.6 傷亡事故調查程序、事故分析和事故結案歸檔材料按GB 6442執行。
8.4 傷亡事故的處理
8.4.1 應首先分清事故的直接責任者、主要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
8.4.2 因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玩忽職守、違反勞動紀律和操作規程,或發現危險情況而不采取應有的措施導致傷亡事故的,應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8.4.3 因缺乏安全衛生規章制度和安全技術規程,不按規定對職工進行安全技術教育,設備設施不按時檢修或明知有隱患不及時消除,以致造成傷亡事故發生的,應追究有關負責人的責任。
8.4.4 傷亡事故發生后,如有徇私舞弊、隱瞞、虛報或故意延遲不報、破壞事故現場,或打擊報復,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應追究有關負責人的責任。
8.4.5 傷亡事故有關責任人的處理應遵循國務院《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執行。
8.5 傷亡事故的統計
8.5.1 企業每月和年終應分別將當月和全年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及造成的經濟損失情況進行統計,并分別于下月3日前或下年1月10日前將“企業職工傷亡事故月(年)報表”報送當地勞動部門和企業主管部門。
注:報表采用勞動部《企業職工傷亡事故月(年)報表》基層表,(A表)統一格式。
8.5.2 傷亡事故的經濟損失統計按GB/T 6721執行。
【發布日期】20061103
【實施日期】20070401